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4日消息,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
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為進一步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口,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深化源頭預防、標本兼治,全面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辦法》。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共5章40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范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防控目標、基本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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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職責分工,主要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分支機構和內審部門的職責。
第三章任務要求,主要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制度,研判本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完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加強信息化建設,并及時開展涉刑案件風險防控評估。
具體看,針對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制度,健全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規范。依法依規強化異常行為監測和排查,重點關注關鍵崗位人員和敏感人員征信記錄、不正當賬戶交易、資金借貸、證券投資、經商辦企業、涉及訴訟和社會關系往來等情況。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機構加強第三方服務人員管理。
針對領導干部監督,《辦法》明確,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嚴格落實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個人事項報告、任職回避、因私出國(境)、領導干部家屬從業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規定。
其他銀行保險機構可參照前款規定加強對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銀行保險機構各級管理人員任職談話、工作述職中應當包含案件風險防控內容。對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薄弱的部門負責人和下級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開展專項約談。
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規范監管部門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分工,提出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要求。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范參照適用范圍、明確實施日期并廢止相關文件等。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遵循的原則為“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
此外,《辦法》強調源頭預防、全面預防、全鏈條預防,將案件風險防控納入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壓實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分支機構和內審部門職責,充分發揮董監高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動性,通過構建各方聯動、齊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推動案防制度有效落地執行。
上述負責人透露,“我們已就《辦法》組織了多輪征求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絕大部分意見已采納。相關各方均表示,制定《辦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