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事開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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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船舶碰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證據材料缺乏,當事人為減輕責任而篡改證據以及船舶碰撞損失的認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如果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該類案件,很難保證審理結果的公正性。為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制定了專門調整船舶碰撞案件的訴訟規則,發展并補充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關于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主要適用于我國《海商法》第165條規定的船舶碰撞案件。依據《海商法》第170條的規定提起的訴訟和因船舶觸碰造成損害提起的訴訟,也可以參照其審理。
(一)關于《海事事故調查表》的填寫
(二)關于起訴狀、答辯狀的送達
(三)關于舉證規則的規定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率先以法律的形式對船舶碰撞案件審理的舉證時限作出規定,并根據船舶碰撞案件的特點,明確“舉證完成后才可閱卷。”該法對船舶碰撞案件所規定的舉證規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1、當事人完成舉證的時限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
2、完成舉證說明書
當事人完成舉證后應當向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
3、查閱證據材料
一方當事人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在各方當事人完成舉證后進行交換。
4、禁止翻供及其例外原則
當事人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不能繼續收集新的證據材料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四)關于船舶檢驗、估價的規定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6條規定:“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采納。”
(五)關于審限的規定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7條規定:“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二、
海事開庭后判決書最遲多久能下來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由法官一個人獨任審判的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即自立案至審結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但只是法院的法官的審結期限,不是判決書送達時限,存在案件已經審結,但判決書還沒有及時送達的情況。
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民事案件,法律規定的案件審理期限一般六個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如果仍然不能審結需要延期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三、
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類案件主要有:
(一)海事海商案件,因為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
(二)專利糾紛案件,并不是每個中級法院都有管轄權,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有例外: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注:并非所有的中級法院都有權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權糾紛案件都由中級法院法院管轄)
(四)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有例外: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五)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虛假陳述證卷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重大的設港澳臺民事案件;
(八)對于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海事開庭程序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可知,海事開庭的話和一般的案件開庭一樣,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庭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找法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