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受取得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繼受取得法律規定是什么?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了,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消滅
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原房產權利人失去對該房產占有、使用、好處和處分的權利。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有如下幾種:
(一)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二)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三)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四)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征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征用、征購、拆遷而喪失了,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五)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二、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
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占、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
三、善意取得與繼受取得分別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原始取得”的對稱。通過一定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受讓所有權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在繼受取得中,所有權移轉時間因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時起移轉,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或移轉占有時移轉。土地使用權等他物權和知識產權也可以通過繼受取得方式取得。
繼受取得與原始取得的區別?
這兩種取得式的根本區別可以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和受領的意思表,即雙合意。
原始取得,是因他既存的權利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占、產、附合、加、添附、法院判決、公征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樹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繼受取得,是基于他既存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屬于繼受取得。
簡單來講就是要看,獲得的這個所有權是從他那取得的,還是就享有的。是從他那來的,就是繼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規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