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參加職業培訓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參加職業培訓,但需符合一定條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離開居所、住所,不得妨害證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作證或者提供證據,不得故意毀損、轉移、隱匿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支持發展各種教育事業,促進全民教育和生活長期教育相結合的全面發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具、勞動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勞動防護教育和培訓。
綜上所述,被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參加職業培訓,但需要保證不違反取保期間的規定,同時對于培訓內容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被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治安管理?
如果是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治安處罰法,而沒有涉嫌犯罪,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對行為人處罰。一般情況下會被認為違反了取保候審期間的相關規定,會被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
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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